公务员体检医院标准和选取方式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时间:2024-11-15 09:46点击:137402次

公务员体检须知


  一、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二、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三、体检表上贴近期小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并由招录机关加盖公章。


  四、体检表第2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体检表上不得填写本人姓名,其中“抽签序号”和“受检者签名”按照抽签序号牌填写。


  五、考生所携带的通讯工具,须关闭后装入信封,待抽签完毕后,在信封写上本人抽签序号再交体检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体检结束离开医院时领回。体检过程中,考生应将抽签序号牌贴在胸前左侧,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和体检顺序进行体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规定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在体检过程中主动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或与本次体检无关人员会面或交谈、未经许可离开体检现场的,取消体检资格。


  六、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七、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八、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九、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十、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十一、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7日内,向招录单位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招录单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


  公务员体检标准(全)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病等器质性**病,不合格。先天性**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